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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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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均一给付方案或分段给付方案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约定的给付方案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四、被保险人患性病;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八、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九、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 49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七条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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