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日数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对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重症监护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性病:指由性行为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包括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艾滋病等疾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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