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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团体安康佳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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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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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请仔细阅读犹豫期条款,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合同提供的保障,投保人有退利,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主合同提供的首次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保障有 90 日的等待期.....本主合同提供的第二次、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障有365日的间隔期,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本公司对保障范围内的重度疾病做了定义,请仔细阅读v 本公司对保障范围内的重度疾病做了分组,请仔细阅读v 本公司对保障范围内的中度疾病做了定义,请仔细阅读对保障范围内的轻度疾病做了定义,请仔细阅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投保范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免责条款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10.4 意外伤害事故 10.5 周岁 10.6 医院 10.7 专科医生 10.8 初次确诊10.9 毒品 10.10 酒后驾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3 机动车 10.14 感染艾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10.15 遗传性疾病 10.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10.17 利息 附录一 重度疾病列表 附录二 重度疾病所属组别 附录三 中度疾病列表 附录四 轻度疾病列表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8.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就医安排 9.2 年龄性别错误9.3 被保险人变更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合同周年日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佳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 团体安康佳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u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 本主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 人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 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1.4 投保范围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其成员及其配 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团体 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 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 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所有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该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约 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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