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宁意外骨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 宁意外骨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 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最高续保年龄为八十周岁。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完全性骨折,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所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 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5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安宁意外骨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受到的任何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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