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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览海欣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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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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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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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公司 共同认可的协议。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 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已健康出院)至 65 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2、保单周年日3、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 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 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上海人寿览海欣选重大疾病保险,第 4 页,共 44 页 第七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者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恢复效力 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6的专科医生7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8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 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以上述情形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 人的年龄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 必选责任:本合同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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