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
服务组织4.1
4.1.1应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4.1.2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管理制度;
b)合同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c)
d)档案管理制度
应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人员4.1.34.1.4 应公开服务热线、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服务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4.1.5应对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定期开展岗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a)
与老年人沟通的技巧与方法:b)
养老服务相关理论与操作规范:c)
d)服务安全保护及应急处置方法
4.1.6宜为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购买与服务质量安全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4.1.7应根据服务场所和服务对象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服务人员4.2
4.2.1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
4.2.2应熟悉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
4.2.3应具备与老年人良好沟通的能力。
4.2.4应掌握基本的安全保护知识与应急处置方法。
4.2.5应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
评估人员和制定服务方案的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4.2.6
4.2.7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或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
4.3 服务要求
4.3.1 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及具体需求情况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内容:生活照料服务:a)
b基础照护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C)
探访关爱服务;d
精神慰藉服务;
委托代办服务;
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g)
h)其他个性化服务。
4.3.2应配备服务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用品。4.3.3排泄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中的专业器具应由经过培训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使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证器具性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4.3.4 在开展助浴、基础照护、心理慰藉、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等服务前,应开展相关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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