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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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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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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2.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1,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您于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连同本 附加合同向我们提出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3.我们提供的保障3.1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3.2 保险责任3.2.1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2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2.2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3专科医生4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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