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
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等待期 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为“1.1.2.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医院3的专科医生4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若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选择投保“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本项“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投保人所选择投保的“1.1.3.1中轻症疾病保险金”、“1.1.3.2身故、全残保险金”、“1.1.3.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本项“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 合同的可选责任是在已投保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责任,可选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可选责任包“1.1.3.1 中轻症疾病保险金”、“1.1.3.2 身故、全残保险金”、“1.1.3.3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1.1.3.4 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1.1.3.5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五项保险责任。 中轻症疾病保险金 1、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具体定义见“7.2 中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具体定义见“7.3 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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