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2.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上且生效日、交费期间与主保险合同完全一致的其他附加合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或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第 4 页 共 24 页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 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二、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一、因第 1 至 6 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第 1 至 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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