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或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明确诊断。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补交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第 5 页 共 22 页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有)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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