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 犹豫期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释义八)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九),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九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一),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二)的机动车(释义十三);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四);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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