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大爱定期寿险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1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下个月第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证件。病身故或全残6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医疗机构、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7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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