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人生尊享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尊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一)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交费方式、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趸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成年之前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日适用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且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前述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