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或1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 24 时为一个保单年度。2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下个月第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第 11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6确诊初次发生7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8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2条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因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额外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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