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六六六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1均以该日期计算。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算。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二者较早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有 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合同时有犹豫期,续保时没有犹豫期。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疾病保险金责任、豁免保险费责任、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责任、男女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其中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责任、男女特定疾病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须且合理10的门急诊医疗费用11和住院医疗费用12,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3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我们最多承担自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365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和300万元中较小者为限。
此项责任适用于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作三年以上;(5)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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