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9.1)、或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90 日以后发生疾病,并在医院(见释义 9.2)接受住院(见释义 9.3)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见释义 9.4)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见释义 9.5)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最多以 180 日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最多以 12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 30 日内(含当日)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其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前已存在的疾病或身体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9.22)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且为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形下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现金价值=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形下的现金价值×(1200×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1200×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与主合同一致。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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