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0.5)经医院(见释义10.6)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10.7)初次确诊(见释义 10.8)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详见附录二)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本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 90 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但本主合同项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的各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