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交银康联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投保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后始得生效。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附加合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主合同释义 10.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主合同释义 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 10.12)的机动车(见主合同释义 10.13);(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内。本公司按照其下落不明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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