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9.2),本附加合同 终止,司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自其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9.3)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1 年的附加合同(若有)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 9.4)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9.5)初次确诊(见释义 9.6)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本公司自其首次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始,豁免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若有)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费豁免以一次为限。保险费豁免期间,本公司不接受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若有)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变更的申请。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身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全残、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以上豁免保险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内,本公司按照其下落不明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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