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的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向我们申请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本保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您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向您签发新的附加保险合同,新的附加保险合同自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我们对您的重新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后,做出不同意您重新投保的决定,我们不再为您办理重新投保手续。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本产品已停售,我们不再为您办理重新投保手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对于保险期间届满后未重新投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本附加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 7.3)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本附加合同“2.4 保证续保期间和保证续保”条款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进行续保或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进行重新投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日限制)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境内(见 7.5)的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7.6)接受住院(见 7.7)治疗或指定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或者接受指定门急诊治疗而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见 7.8)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者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以下方法,在各项限额内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者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计算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首先本款的初算金额公式计算出初算金额。
当初算金额不大于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发生时的合计剩余年度免赔额,该项保险金的金额为零,同时该保险期间内的合计剩余年度免赔额相应扣减该初算金额;当初算金额大于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4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发生时的合计剩余年度免赔额,该项保险金的金额等于该初算金额扣除该保险期间内的合计剩余年度免赔额后的余额,该保险期间内的合计剩余年度免赔额降至零。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者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
且该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5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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