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照本公司公布的利率执行。
如果您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未还款项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 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贷款利率按照本公司公布的利率执行。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以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我们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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