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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费率业务管理补充规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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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6-24
  • 资料大小:71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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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624214942.jpg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保险为非保证续保产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向我们申请在本合 同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本保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您交纳保险费后。

我们将向您签发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自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4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自接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对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再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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