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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