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帆布、塑料布、稻草、芦苇或其他简易覆盖物覆盖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生活用品;
(二)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秸、竹竿、帆布、塑料布等为外墙、屋顶的各种简易建构物、柴房、禽畜棚;
(三)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贵重物品;
(四)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五)各种收藏品、艺术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六)用于非农业生产、加工目的各种动力机械、农机具;
(七)自动化设备、各动机动车辆、自行车;
(八)使用10年以上的各种家用电器和电气设备;
(九)树木、木材、菜地、荒野、荒地、未收获的农作物;
(十)种植的各种花卉;饲养的各种牲畜、家禽、宠物;
(十一)食物、饮料、蔬菜、烟酒;
(十二)其他未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列明的财产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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