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于投保人委托保险人管理的保险资金, 保险人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险人按投保人的要求,将其每次交纳的资金在扣除管理费后计入个人账户。
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保险人可为投保人建立一个公共账户。投保人交纳的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资金在扣除管理费后计入公共账户。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交纳管理资金。保险人将投保人每次交纳的管理资金在扣除管理费后,按约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管理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中。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选择续保本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可转至下一个保险期间;如投保人不再续保的,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公共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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