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观察期为90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所支出直接用于医疗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或应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对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之时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5日24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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