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保险合同观察期满后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累计支付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人按90%给付保险金。
(二)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分为四万元、五万元、六万元、七万元、八万元、九万元、十万元、十一万元、十二万元、十三万元、十四万元、十五万元十二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档。免赔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进行变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免赔额及其以下的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给付的范围和标准: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标准,作为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和给付的依据。
(四)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保险人均按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五)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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