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投保人确定的门诊免赔额不能低于住院免赔额。
二、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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