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一类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 28 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于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 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 28 天, 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二类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 28 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女性特定原位癌(无 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面部毁损, 并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所述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则本公司按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女性特定手术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接受本附加合同所述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 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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