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HIBS。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 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 ,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 复发所致; 2、 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续保本项不适用);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5、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9、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10、被保险人患性病(见释义) 、艾滋病(AIDS)(见释义)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见释义) ;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B 款》2011 年 7 月备案
13、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 致之并发症; 17、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8、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9、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2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 、探险活动(见释义) 、武术比赛(见释 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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