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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