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向 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他险 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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