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 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 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 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按保 险金额的 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 出现的时间为准),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的保证年期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本公司向其身故受益人一次性付清《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2011 年 7 月备案 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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