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定期寿险 B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 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TR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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