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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制度及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主要政策介绍19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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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2、缴费基数和费率
        我市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8%;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费率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每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1、对象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为大病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个人按6元/每月)。
(三)保障政策
1、目录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目前,我市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6%划入,36—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退休费)的4.5%划入。
(三)保障政策
3、住院保障
(1)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现金自付)
扬州市区住院起付标准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住院起付标准
(三)保障政策
3、住院保障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负担一定比例)
        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个人住院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计算。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入大病医疗救助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解决。
二是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三)保障政策
4、门诊特殊病种
(1)病种分类
        扬州市区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
 一类:恶性肿瘤 、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二类: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2)待遇结算办法
        各类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8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三)保障政策
5、家庭病床
    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恶性肿瘤晚期等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人员。
6、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医疗服务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零售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及主要政策
       《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一)人员分类
       1、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老年居民、一般居民、学生儿童每人每年分别暂按300元、400元、80元的标准执行,特困居民及特困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财政补助标准:特困居民及特困学生儿童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余三类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为人均320元,以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正常的财政补助增长机制。
(二)筹资标准
(三)保障政策
(三)保障政策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
扬州市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一类:恶性肿瘤 、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二类: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各类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6、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三)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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