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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概念特点原则管理保险业规范促进新农合发展25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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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
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三个代表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病有所医”的重要举措。
3. 特点:
筹资机制新:个人、集体、政府;
筹资力度大:政府补助70~80%;
管理机制新: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封闭管理;
监督机制新:建立监督委员会,每年必须审计;
补偿模式新:以大病报销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统筹方式新:以县为单位统筹。
4. 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
多方筹集资金;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先行试点,逐步发展;
自愿、互助、公开、服务。

二、规范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主要政策
1、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分工合作
政府制定新农合政策补偿方案;
政府委托保险公司承担费用审核和支付业务;
保险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新农合支付业务;
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确保顺畅运转。

——规范运作,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新农合政策框架内参与业务经办工作;
发挥保险业统计精算、核赔理赔、风险控制优势;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
精简结报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经办服务长效机制。
——强化监管,改进服务
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
保险公司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新农合基金结余滚存下年,不得挪用;
引导保险机构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改善经办服务质量。


2、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准入条件
政府和保险公司自愿合作,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保险公司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网络完善,服务能力较强,能够在定点服务机构设立结报点;
保险公司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新农合业务,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保险公司参与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不承担基金盈亏风险。
3、规范经办服务,提高质量和效率
     ——合理确定职责
卫生、财政部门做好新农合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基金筹集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基金和商保机构经办服务的监管;
卫生部门做好补偿方案制定和综合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财政部门将委托经办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商保机构履行委托经办协议;
商保机构健全经办体系,承担参合信息录入、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商保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协助有关部门完善补偿方案和运行管理机制。
——加强基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监督审核基金使用;
新农合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新农合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疗保障,不得挪用;
商保机构可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支出户;
商保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费用审核,不得将基金作为保费收入划给上级公司进行资金运作。
——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商保机构做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结报程序和步骤;
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和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共享,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缩短结报时限;
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收费的监管,做好费用调查、审核接受参合人员和社会监督,发现定点医疗机构不当行为应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积极探索商保机构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垂直管理体系,为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提供便利;
商保机构可在参保人员自愿基础上,提供商业补充保险;
新农合专管员不得从事商业补充保险营销活动,不得利用报销补偿推销或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健全新农合监管队伍,强化对商保机构监管,对经办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卫生部门对商保机构审核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住院比例不低于10%,门诊不低于3%;
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和收费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商保机构主动接受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提供有关报表或报告,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商保机构总公司要把分支机构经办服务质量等纳入年度考核。
——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用

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综合考虑委托经办服务成本、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用标准;
商保市场发育较充分地区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其他地区采用邀请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遴选商保机构并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用;
经办服务费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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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运行机制,保障可持续发展
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商保机构经办服务的退出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一年告知对方;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保机构退出经办服务的监管,保障顺利交接;
坚持完善新农合公示、信息公开等制度,健全投诉受理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参合人员参与管理,使参合人员的民主监督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合力。

5. 商保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形式
   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基金由政府负责,财政设立专门账户,收支两条线,一般每月由保险公司根据上月结报情况申请预付金,不承担基金支付的风险。

   不采取契约管理模式。基金筹集后全部纳入保险公司的账户并作为保费,由参与公司负责基金的结报管理,承担基金支付的风险。

四、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工作几点思考
1、科学定位,合理界定保险公司在参与新农合中应承担的责任(有限参与):

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新农合结报补偿的审核支付业务等服务性工作;
也可参与新农合补偿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拟定,但必须体现政府主导和决策地位;
应自觉遵守新农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2、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管理

明确政府、卫生部门、保险公司三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到位,并制定补偿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新农合业务审核支付,应支付一定管理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
3、改善服务,不断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
保险公司服务优质,则能提升公司品牌和知名度,促进业务发展;
缩短报销时限,简化报销流程,公平、公正进行服务;
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农村居民及有关部门了解保险业参与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提高社会的认同感。
4、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应接受指导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工作指导,制订准入条件,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总结保险业参与新农合支付业务经验,努力构建四方制约机制

征收——政府制定政策,组织实施资金征收;
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支付业务和医疗服务进       
               行监督;
管理——保险公司承担新农合支付业务管理;
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


总结保险业参与新农合支付业务经验,确保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有广阔的市场,在日益发展的农村开拓保险市场是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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