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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臻鑫福两全保险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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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 险 合 同 成 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见9.2)。1.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9.4)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5);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 满日(见9.6)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 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以年复利形式增加。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4(n−1)(n 为保单年度数)。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 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以年复利形式增加。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4(n−1)(n 为保单年度数)。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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