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看风险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 被保险人(被保障的人) 受益人现金价值年度生存金分红满期生存金身故收益金万能账户价值重疾/医疗/残疾赔偿金张女士为保单投保人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分红、万能账户价值等可能会被支持用于偿还债务。
一、债权人债务追偿处理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要清楚,谁的债,用谁的钱来还。情况一: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被保险人(被保障的人受益人现金价值年度生存金分红满期生存金身故收益金万能账户价值重疾/医疗/残疾赔偿金 张女士为保单被保人若被保险人欠债,债权人请求用被保险人领取的年金来偿还债务的,法律可能支持。
一、债权人债务追偿处理情况二: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被保险人(被保障的人) 受益人现金价值年度生存金分红满期生存金身故收益金万能账户价值张女士为保单被保人女儿为保单受益人若被保险人欠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获得了保险赔偿金,这时债权人请求用受益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一般是不成立的。一、债权人债务追偿处理情况三:投保人(控制人/交费人)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
年度生存金分红满期生存金身故收益金万能账户价值重疾/医疗/残疾赔偿金张女士为保单被保人女儿为保单受益人若受益人欠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金, 债权人请求受益 人用保险赔偿金来偿还债务,法律是可以支持的。一、债权人债务追偿处理情况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 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相关民法典[案号] (2014)高民初字第678号[案件概述] 原被告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 2002年7月生育男孩何振宇。 2011年7月, 原被告因偿还赌债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和好生活。但此后被告未改正赌 博恶习, 2014年5月,双方矛盾恶化。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原被告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生活。 2005年原被告为婚生 子何振宇投保XX保险一份, 现欠两年保险费。
[法院判决]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因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何某生活, XX保险一份归被告何某所有(保险费由被告续交)。[案件评析]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 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二、 家庭婚姻相关问题: 案例【1】材料来源:百度文库二、 家庭婚姻相关问题: 案例【2】[案号] (2013)平民初字第03720号[案件概述] 198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合, 2012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因财产分割事宜诉至法院。原被告婚姻期间 ,被告作为投保人在XX保险为原告XX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交保险费18600元, 2012年10月被告办理退保时得保险金及红利共16678.61元。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XX保险XX年金保险保险费,要求在本案中分割9300元。[法院判决] 对原告要求分割保险费,因该保险费系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前办理退保手续,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并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分割,故现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折款,退保时所得数额低于所投保险费系因被告不当处分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后果。被告孔X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X保 险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费折款九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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