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财富规划案例分析田女士今年40岁,已婚5年未育,先生42岁,与前妻育有一个12岁的儿子,儿子目前随父亲一起生活,与田女士的感情也很好。田女士的父母均已60多岁,在老家生活,有请保姆照顾。田女士是家里长女,有弟弟和妹妹5人,都已婚并各有1个子女。田女士经营一家房地产工程公司,先生婚后也加入公司帮忙,此外田女士还参股投资了朋友开的两家企业,分别占20%和30%股权。田女士在国内有三套无负债房产,价值超过2000万元,还有一些商铺价值1000万元,银行理财200万元。田女士婚后一直尝试想要小孩但还没怀上,现在还在继续努力当中,并有意为了调养身体而减少工作量。
客户肖像了解到田女士目前求子心切的现状后,我们进一步询问了她与继子之间的关系。田女士坦然表示,目前她与继子之间相处得还不错,继子平时除了周末,其余时间都与她和老公生活在一起,继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也是由两夫妻来负担的。但继子跟亲生母亲的关系也很好,几乎每周末都有至少一天回去陪伴在母亲身边,而且无论继子与田女士感情再好,他都只会称她为“阿姨”。所以田女士坦言,虽然她十分疼爱这个继子,也愿意全心全意地照顾他长大成人,但是毕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她还是希望能够与老公拥有自己的亲生孩子,然后由自己的血亲来继承自己辛苦创立的财富。
关于与继子的关系田女士的这种小私心其实都是人之常情,我们在深感理解的同时,还是不得不提醒田女士她将来必须面临的状况 :一方面,能不能拥有自己亲生骨肉这个事儿不能完全靠人为控制,很可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还是未知之数;另一方面,即使天随人愿让田女士顺利怀上孩子,但根据目前《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的。也就是说,无论田女士是否能顺利怀上亲生孩子,她继子的法定继承权利都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如果田女士不做任何特殊安排的话,她继子未来享有的继承权其实与亲生子女的顺位和份额都是一致的。
关于与继子的关系另外,这里还涉及一个专业问题,继子女能够继承继父母财产的前提是必须“有扶养关系”,那到底如何认定扶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具有扶养关系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仍未成年;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扶养费用;3、扶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关于与继子的关系从田女士和继子目前的关系来看,基本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是存在扶养关系的,所以未来如果田女士有任何不测,继子是可以作为她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田女士的财产主张继承权利。有鉴于此,考虑到田女士希望财产主要在自己血亲中传承的心愿,我们建议田女士应提前做好财产的指定传承安排,可以结合具体资产的种类,综合利用公证遗嘱(主要针对不动产和股权的传承)、人寿保险(主要针对现金类资产的传承)等工具来规划好自己的财富传承方案。
关于与继子的关系除了与继子的关系值得关注以外,我们也注意到田女士的原生家庭人数较多,不仅父母还健在,田女士还有5个兄弟姐妹。经进一步了解,田女士与家人的感情非常好,由于自己是家里的长女,而且事业上也是众兄弟姐妹中最成功的,所以田女士在经济上主动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同时对多个弟妹都颇为照顾,对弟妹的子女们也是疼爱有加,在家中可谓是典型的“大姐大”风范。所以,当谈及资产传承安排时,田女士其实并不担心资产旁落到旁系亲属的问题,她反而提出希望能尽自己的能力多去照顾娘家人,尤其在当自己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希望自己累积下来的财富能更多地惠及各个弟妹的子女们。
关于对家人的照顾考虑到田女士对家人们的照顾意愿,并且田女士要照顾的家人数量较多,还存在多层辈份,所以我们建议田女士应重点关注资产传承时的定向性、便利性、灵活性和私密性。但回看田女士目前的资产结构,其持有资产的类别以股权和房产为主,而现金类资产所占的比重极少,这其实是不太利于实现田女士的分配愿望的。关于对家人的照顾为什么这么说呢?从股权来看,无论是自己经营的企业还是投资性股权,目前也许是田女士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在传承时股权可能面临价值不稳定、传承手续麻烦、传承后无人接管等一系列问题。而从房产来看,虽然目前看来是属于比较保值的资产,但是传承时也会出现过户手续麻烦、变现难度较大、甚至还可能面临房产税费负担和交易过户等税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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