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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会小专题微信收款与税务稽查12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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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收款与税务稽查利用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收款,怎么就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呢?主角会是谁?俗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这次被税务稽查的主角正是重庆的6家教育培训机构,来自一个还在“双减”政策影响下寻找“光”的行业。近日,重庆市税务稽查部门调查发现,在2017年到2019年期间, 6家教育培训公司在网上销售培训课程时,经由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收取课程费用共隐匿收入1.4亿元。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费75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事件起因导火索是被实名举报。

2020年4月,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称,某教育培训公司长期通过网络方式销售课程,在线上收取培训课程费用,在纳税申报时瞒报了大量业务收入,具有偷逃税款行为。收到举报信之后,第二稽查局利用征管系统,查询并分析该企业的申报信息和涉税数据,确实发现该公司的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申报数据,与当地同类型、同规模机构差距较大、税负偏低,存在明显疑点。于是,第二稽查局认为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属实,决定立即对该企业立案检查。那么,这个事情是如何被发现的呢?在立案之后,税务局进行检查之前,需要先告知被查对象相关信息吗?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换言之,如果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稽查局有权突击检查,在涉案企业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开展稽查活动。而本案中,采用的正是突击检查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检查也是有基本程序需要遵循的。同样是第十五条的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本案的推进并没有那么顺利。检查组依法调阅了涉案6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信息,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的流水数据进行分析,却没有太多收获。第一次突击检查但是,通过整合分析企业财务信息、销售台账等关键涉税数据后发现,6家公司都有销售名为“超级记忆法”的培训课程,售价统一为4980元,这个课程主要通过线上授课方式进行。近3个月的销售记录显示,6家公司累计销售该课程超过1600份,企业当季收入总额近800万元。

第一次突击检查线上授课不受天气等因素干扰,以季度收入推算年度收入,这6家公司近3年的业务收入应该接近1亿元,但征管系统内的企业申报数据却显示,6家公司近3年合计申报收入仅1305万元。另外,由于企业均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近3年,6家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总额不到50万元。于是,检查组认为,6户涉案企业的实际收入应远高于申报收入。第一次突击检查检查人员把目光转向企业业务流程和经营资料上。比如说,采取网络线上方式授课,培训机构会不会给用户邮寄课程资料?双方有没有通信往来?于是,检查人员仔细核查企业经营单据等资料,果然,从中找到了很多涉案企业为用户邮寄课程资料的快递回执。

根据快递回执单上的收货人信息,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了部分用户,得知他们当中不少人通过支付宝、微信和扫描微店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课程费用。推进和突破在核查过程中,一些用户还发来了转账的截图。带着这些核查取得的证据,检查人员再次询问了6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检查人员还向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最终,企业财务人员表示确实有很多课程费用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并且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经过一个多月的仔细核查,税务机关得出结论:企业隐匿收入1.4亿构成偷税,应补税并罚款。以上就是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企业利用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的过程。类似的行为不能报以侥幸的心态,企业税务的合规风险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依法纳税,合规筹划,方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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