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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乐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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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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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13.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 13.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3.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3.4)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3.5)及您所交保险费 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 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额限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 3页 共 55页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 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身故、高残(见释义 13.6),或经医院(见释义 13.7)的专科医生 (见释义 13.8)初次确诊(见释义 13.9)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 度疾病(见定义 9.1)或者极重度疾病(见定义 12.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达到疾病终末期(见释义 13.10),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见定义 10.1)或者轻度疾病(见 定义 11.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在医院住院(见释义 13.11)治疗的(若您选择了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责任),我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13.12)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必选责任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重度疾病分为六组(见定义9.2),每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的重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该种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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