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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优享鑫生年金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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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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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优享鑫生年金保险(简称“优享鑫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 如实告知: (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合同的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条 保险期间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犹豫期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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