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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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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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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小康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1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2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不含生效日当日。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准计算。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 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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