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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盛世年华终身寿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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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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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范围 凡出生满 28 日(含)至 75 周岁(见 10.4)(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 1.035 倍。 2.2 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3身故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 10.6)(不含)之 前的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的,我们按 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上表中的对应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其中,已交纳的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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