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君耀未来(黄金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应交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见 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 28 日至 70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若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或全残(见9.5)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9.6);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 费期满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