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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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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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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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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 代理渠道购买的,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一、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已交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 第 3 页,共 9 页 的给付比例;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9]。 二、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周岁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3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2]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10.13]的机动车[见 10.14];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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