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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传世典藏终身寿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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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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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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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 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1.5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见 9.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 2.2 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民生传世典藏终身寿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页 共 13页 龄、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含当年度保险单周年日)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以下 方式计算: 1. 第三十个保单年度及之前,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3.8%以年复利形式增 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有效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 代表保单年度); 2. 第三十一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3.5%以年复利形式增加,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有效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1.03829×1.035(n-30n 代表保单年度)。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2.2.1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见 9.4)保险金: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 任: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见 9.5)小于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 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见 9.6)(不计利息(见 9.7));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8)。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于第三个保险单 周年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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