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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鼎峰2号终身寿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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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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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1.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日(含)至 75 周岁(见 11.4)(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有效保险金 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8 倍。 2.2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包括“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您可以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 11.6),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 11.7)(不含)之前的,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上表中的对应比 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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