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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福临门两全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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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福临门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 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

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应交保险费之和。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险金限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5);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 9.6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无息) 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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