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见 9.1)、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和年领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不含当日),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含当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不得变更。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选择为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60 周岁或者 65 周岁。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变更。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本合同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 20 年。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1)如果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2)如果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 11.6 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的 20 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保险金为保证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后仍持续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后,现金价值(见 9.5)降为零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 20 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照如上约定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